2014年11月17日,网上一篇《专家问诊女高管“挪用公款”案》吸引了广大网民关注。该文称,今年50岁的高蓉,原系成都民营企业四川中经进出口公司股东之一。2003年,她与国有企业“中电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带着人员、项目和资金投入经营该公司旗下负债累累、濒于倒闭的子公司——“中电西南公司”,并代表7名自然人合伙后占利润分成的55%;“中电总公司”则以亏损子公司为合作平台,占分成的45%。经其团队打拼数年后,“中电西南公司”起死回生,获得巨大利益……如今,高蓉被指控犯挪用公款等罪,一审法院判处她7年有期徒刑。
搜狐网友“我也要说法”发帖称,一审判决认定高蓉等自然人作为平等法律主体与“中电总公司”签订“03协议”,但对双方的合作性质、合作实体与合作载体(平台)“中电西南公司”之间的关系、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与“中电西南公司”之间的关系及高蓉身份认定,都是错误的。
网友“九剑侠客”认为,双方合作时,“中电总公司”任命高蓉为“中电西南公司”的总经理,系履行协议约定的一部分。高蓉怎么就成了“中电总公司”的下级了呢?又怎么变成国家工作人员了呢?
2014年12月20日,本案高蓉辩护律师张德顺则说:“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张德顺系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2500万“实际资产”在哪里?
根据成都市工商局档案显示,2001年3月26日,郑某某、高蓉、方某某、王竟钢、钱某五人签署《出资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四川中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同年4月6日,该公司取得经营手续后,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但因业绩不佳,公司管理层后来决定到海外寻找其他项目发展。
2002年初,股东之一的王竟钢抛家别子,孤身一人前往西非国家安哥拉。几经周折,业主安哥拉国家电力公司和中间商香港某公司,决定将安哥拉“卢班戈、纳米贝、土木瓦城市电网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合同金额4000万美元交由“中经公司”实施。
同年6月,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成外经贸(2002)83号文批复,确定“中经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
7月10日,“中经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与安哥拉国家电力公司,正式签订总额为4000万美元的合同,分两个标段,即“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1500万美元,“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一期工程”2500万美元。
正当“中经公司”准备大干一番时,内部管理层因经营分歧出现了裂痕。
时任“中电西南公司”总经理的刘德安得知后,主动找到高蓉,希望她把项目拿到“中电西南公司”来运作。
据资料显示,“中电西南公司”是国有企业“中电总公司”1993年1月出资500万元在四川成都设立的,但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到2002年底已濒于倒闭。
相关资料表明,1998年8月11日,“中电总公司”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中电西南公司”改制的请示》【中电进出(1998)投资字234号】文称,“‘中电西南公司’累计亏损达1000万元,到1998年上半年,净资产已接近于零”。
2003年1月21日,“中电西南公司”委托亚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结果显示“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电西南公司’拥有应收帐款12544206.30元、固定资产1507372.54元,合计25624575.85元。但负债合计28812299.22元,所有者权益为负的3187715.37元”。
该报告还如实列举了“应收帐款”明细,其中1254万余元应收帐款中有1252万余元属于“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按会计准则符合“坏账确认标准”。
同时,报告列明“固定资产净值年末”数为11830.54元,其余1495542.00元只列为“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并未列出明细。
据“中电西南公司”有关人员透露称,他们至今也不清楚“固定资产”是什么,在哪里?!
“我们跟着高蓉来到公司时,什么都没有!土地、房产、汽车和存款,一样都没有。公司在合作前办公用房都是租的,还拖欠了房东数月租金,职工工资数月未发,且连续数月无钱缴纳职工社保。”
高蓉辩护律师张德顺称,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只摘取了上述审计报告中的部分数字,并把它作为一项事实证据,认定“中电西南公司”拥有2500多万元的“实际资产”。他认为,法院这一认定缺少事实依据,非常不科学。据张德顺所知,这2500多万元“实际资产”早在高蓉团队与“中电总公司”合作前,就被该公司确认为呆账和死账,进行了核销处理。
“既然‘中电西南公司’拥有‘2500多万元的实际资产’,为何不好好利用它开展经营活动呢?”张德顺律师又说。
一份资料显示:2003年3月10日,刘德安向“中电总公司”报告称,公司已两次改制不成功,希望引进高蓉团队带项目进行合作,推动公司改制。
一份起死回生的报告
那么,这份起死回生的报告到底是怎样的呢?
刘德安在报告中诚恳地说,目前“中电西南公司”已资不抵债。欠总公司860万元。尽管公司已多次探讨改革,但都失败了。他声称,一方面要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新的重组机会,达到公司牌子不倒,业务继续发展,总公司的债权得到清偿,职工妥善安置。
刘德安在报告中还设置了“中电西南公司”改制重组的基本框架。他十分赞成高蓉带着业务骨干、项目和资金以自然人身份到“中电西南公司”进行改制重组。他建议“中电总公司”以债转股的方式与高蓉合作,改制后的公司可更名为“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等。
甚至,他希望双方立即派人组成公司董事会。力推总经理由高蓉担任,“中电总公司”派员出任副总经理。他进一步解释称,海外工程项目对方认人,他请总公司理解。
关于“中电西南公司”欠总公司860万元债务的问题,刘德安在报告中说,可挂在“中电西南公司”或改制后的“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账上,分期分批归还,直到清偿完毕为止。对职工采取控股方式分类安置,即聘用、内退或买断工龄。
让刘德安不安的是高蓉团队手持项目,他担心煮熟的鸭子飞了!所以他在报告中还这样写道:立即注入安哥拉卢班戈输变电项目。该项目总金额1500万美元。如果重组协议签订、法人代表变更后,150万美元首付款即可汇到“中电西南公司”账户,之后其它项目也相继纳入。
这等吹糠见米的好事,上哪儿去找呢?
因此,刘德安在报告中非常迫切地说,若总公司原则同意,可与高蓉先签重组协议、变更法人代表,立即开始操作,因为安哥拉项目开工在即,双方签订协议后再报批。
刘德安力挺高蓉团队。他在这份1000多字的报告中强调说,合作和改制后的“中电西南公司”仍扛“中电”大旗,业务仍归总公司管理,“中电西南公司”业务不仅得到发展,欠总公司的债务也可得到偿还,还可分红。如果安哥拉项目操作得好,赢利在3000万元左右。
与此同时,他还表白:为了公司发展,不计较个人得失。
“中电总公司”收到刘德安的报告后,高度重视,很快作出决定。几经磋商,2003年3月27日,高蓉作为乙方以王竟钢等7名自然人全权代表的身份,与甲方“中电总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协议,即前述“03协议”。
在该协议中,高蓉等自然人愿意将自己正在承办的安哥拉卢班戈输变电项目(以下简称“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纳入“中电西南公司”运作,进而在项目运作的基础上参与“中电西南公司”改制。
双方约定,“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纳入“中电西南公司”运作后,高蓉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履约,业务运作、帐务处理等,业务管理纳入“中电总公司”管理渠道。
“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的美元预付款(应付款)入“中电西南公司”账户,其银行信用证、保函也是该公司。“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预付款进入公司后,不得用于以外的项目,高蓉等人为项目付出的前期费用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列入项目成本。
针对“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的营业收入,大家还约定业务利润在“中电西南公司”体现,高蓉等人项目业务利润分成(包括工资、资金及项目费用以外的开支)比例为55%,但业务利润分成方案应经“中电总公司”批准后实施。这意味着双方合作产生的利润,一分也不属于“中电西南公司”。
在“中电西南公司”改制前,高蓉等人同意按上述原则将承办的后续项目也一并纳入“中电西南公司”。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对“中电西南公司”实施改制。改制启动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03年底前。改制后的公司暂定名为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西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元。
大家还对“中电西南公司”改制方式进行了确定,即“中电总公司”以对“中电西南公司”的部分债权225万元转为股权,持有“中电西南有限公司”45%的股权,高蓉团队以承担“中电西南公司”对“中电总公司”的部分债务275万元持有改制后公司55%的股权。
“中电西南公司”改制重组后,对“中电总公司”尚有860万元债务,除“中电总公司”实施债转股225万元及高蓉团队承担债务275万元外,其余360万元债务由“中电西南有限公司”以经营所得优先偿还。
根据“03协议”约定,高蓉担任总经理。前任总经理刘德安继续在该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刘德安代表国有资产一方“中电总公司”行使监督和管理职权,参与“中电西南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电总公司”和高蓉团队在履行“03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波折。仅以改制为例,原定2003年完成的改制工作,因种种原因,直到如今也没能完成。
负重前行 一波三折
有知情者称,在高蓉团队与“中电总公司”协商谈判开展合作过程中,“中经公司”获得的安哥拉4000万美元合同,其中的一个标段“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一期工程”总额2500万美元被原“中经公司”另一高管郑某某带到了禾嘉集团实施。当时,高蓉只好带着另一标段“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总额1500万美元到“中电西南公司”开展合作。
高蓉带着核心成员王竟钢、方某某、钱某、刘某来到“中电西南公司”招兵买马,组建团队。她利用业主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和员工集资,组建施工队伍,采购大量机械设备,远赴万里之遥的安哥拉开展工程建设。
王竟钢作为现场管理核心人员,长期驻扎海外施工现场。高蓉则作为后勤管理核心,八方求援,保证资金和物资供应。
在她组织下,“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按期优质完成。2005年6月,该项目顺利投产,业主如约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而在“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顺利投产送电之际,被郑某某带到禾嘉集团的“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一期工程”却没有任何动静,安哥拉国家电力公司董事局十分不满,强行将该项目收回。事后,在高蓉团队的努力下,该项目又重新回到了“中电西南公司”,并继续由高蓉团队实施。
2008年8月,“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一期工程”也顺利完工投产,业主也按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由于这两个项目的出色完成,高蓉团队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赢得了声誉。安哥拉国家电力公司决定送给高蓉团队一个“大礼包”,即把“卢班戈、纳米贝、土木瓦城市电网改扩建项目二期工程”也交由他们实施。
10余年来,高蓉团队除实施上述两个项目外,还开展了其他一些项目。有的已完工投产,有的目前仍在实施过程中。
这些项目主要有:塞内加尔“西非之心”CBD房地产项目,已投入资金7000万元人民币;肯尼亚RIVEVER LAND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达400万美元;四川大英县省运会体育场馆建设,总投资2.4亿元人民币,该项目已竣工;云南丽江水电站开发项目,投入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安哥拉安居房项目规模1780万美元;加纳拖拉机出口贸易项目金额280万美元……
无奈之下 签订不平等条约
在高蓉带着团队打拼的10余年时间里,他们付出的岂止汗水和心血。为拓展海外市场,他们付出实在太多。
王竟钢长年累月在国外,早已积劳成疾。疏于照顾妻儿,家庭已出现裂痕。
而高蓉在国内,更是常为无米下锅,愁肠百结。
2004年底,“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资金断裂,在“中电总公司”出面担保仍不能达到融资的情况下,高蓉只好亲赴北京苦求“中电总公司”,并接受极不平等的条约,借款3260万元。
2005年1月,高蓉与“中电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05协议”),约定“中电总公司”对“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提供3260万元资金支持,“中电总公司”每年按照5.5%实际使用资金额度收取管理费。同时,双方还约定该项目收益分配:首先保证项目资金支出,如货款、佣金等;其次归还“中电总公司”的3260万元和项目管理费;之后剩余的款项保证“中电总公司”项目分成35%,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为止;剩余的65%中的50%用于高蓉团队合作前“中电西南公司”欠“中电总公司”款项860万元,另50%留作高蓉团队支配和使用。
有知情者称,此笔借款本金3260万元早已如数归还,高蓉团队曾数次要求“中电总公司”按照“03协议”约定履行,要么对“中电西南公司”进行改制,要么双方终止合作进行清算,但不知是什么原因,这一愿望直到如今也未能实现。
2014年5月9日,“中电总公司”向“中电西南公司”发函称,要求高蓉按“05协议”约定履行。
该函称,现“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已执行完毕并进行结算,根据“05协议”我公司应收取的项目管理费、利润分成以及欠款(原“中电西南公司”)应归还三项金额合计2929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已多次向你司提出清偿要求,但你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我公司将从你公司的应付账款中予以抵销,即在“卢班戈、纳米贝和土木瓦项目二期工程”与我公司的往来款项中直接扣除,你公司应同时进行财务处理。
有清楚内幕的“中电西南公司”工作人员称,当时高蓉面对这一函件,半天说不出话来,极为伤心。她认为,自己多年打拼,换来的却是如此冷血和无情。而每当她要求“中电总公司”按“03协议”执行时,对方又以种种借口进行搪塞!高蓉曾当着众人的面气愤地说:“我们怎么就这样倒霉?难道真是应验了一句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埋怨归埋怨,了解高蓉的人都说,她是一个心直口快的女强人。骂过之后,自己和员工,该干啥还干啥。
2007年5月31日,合作后的“中电西南公司”动用项目赚得的钱,以“中电西南公司”名义将原“中电西南公司”抵偿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位于成都市太升北路28号的华信大厦5层办公用房,通过竞买方式,硬是把它抢了回来。其后,她还陆续为公司添置了大量办公用车、设备等其他资产。
2009年3月,“中电西南公司”早在1999年被法院判决支付四川天歌集团的货款未执行,帐户被冻结资金500余万元,后经多方努力,合作后的“中电西南公司”被迫替原“中电西南公司”偿还了近100万元债务……
同年3月31日,“中电西南公司”在四川峨眉山组织召开公司改制工作研讨会。出席该会的代表有“中电总公司”总裁丛亚东、副总裁陈旭、总会计师洪观其、总裁办主任田忠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潘朝金律师、刘韬律师、中电西南公司总经理高蓉、副总经理刘德安、总工程师王竟钢等。
此次会议大家达成四点共识:“中电西南公司”改制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着眼长远和未来发展;同意以“03协议”作为改制的基本文件,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同意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作为“中电西南公司”改制的基本操作思路;要求“中电西南公司”立即向“中电总公司”报送参加改制工作组人员名单,由“中电总公司”决定改制工作组的组成。改制工作组会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制订细化方案。
后来不知是什么原因,改制工作搁浅下来,但双方的合作仍在继续。
谁让高蓉流汗又流泪?
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蓉团队在与“中电总公司”合作的10余年时间里,全部自然人除领工资、奖金和福利外,并无其他收入,更谈不上与“中电总公司”按照“03协议”分红分利。同时,他们领取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依据“03协议”还要在分配项目利润时,从应得的55%中扣除。因此,所谓的“工资”等实际上是预支,是自然人自己给自己发工资。
即使是预支的微薄收入,在“卢班戈项目一期工程”实施期间,由于“中电西南公司”声誉不佳,金融机构拒绝融资,高蓉不得不组织内部员工集资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这一当初的无奈之举,如今也成了她的一大“罪状”。公司其他员工的集资款均已退还,唯有高蓉的,“中电总公司”至今还“扣”着,称系非法集资。
有知情者称,合作体“中电西南公司”实际上是一家项目公司,不但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而且所有的工程施工都交由其他施工企业来完成。
面对这一状况,2009年底,王竟钢、宋某某、独某、徐某、孙某等商量成立一家施工企业。
按照常规,海外项目是不需要招投标的,但安哥拉项目二期工程,“中电西南公司”还是组织了招投标,并选择了四川紫星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星公司”)和“亚特公司”,分别承建“卢班戈项目二期工程”和“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二期工程”。
“亚特公司”和“紫星公司”分别与“中电总公司”和“中电西南公司”签订了三方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队伍赴海外进场施工。
在签订三方施工《合同》之前,“中电西南公司”以总公司名义采购了大量主要设备和原材料,并发往施工现场。而主材价款包含在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总额中。为了满足出口退税手续,“中电西南公司”还得重复支付一些“设备材料款”给施工企业,待出口退税手续完成后,再由施工企业退回公司。
正因为如此繁杂的背景和手续,后来给高蓉和王竟钢带来了牢狱之灾。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中电西南公司”分别支付了“亚特公司”和“紫星公司”部分工程进度款,但大家没有约定时限、金额是否付足等。截止2011年6月4日,“中电西南公司”尚欠“亚特公司”工程进度款1100万元。
2010年12月6日,“中电西南公司”的“卢班戈、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二期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赵某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告公司,要求支付施工进度款“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二期工程”600万元、“卢班戈项目二期工程”800万元。
同年12月6日到12月27日,该项目负责人赵某某和财务人员都对申请作了批复,准备采取承兑汇票支付一部分,但未能实现。
12月29日,赵某某再次通过电子邮件请求公司,“本次付款应付(卢班戈项目二期工程)800万和(纳米贝、土木瓦项目二期工程)600万,考虑到部分设备材料直接由我方支付,所以准备付(卢班戈)500万和(纳米贝、土木瓦)300万承兑汇票。但由于承兑汇票额度已用完,请求先分别付(卢班戈)200万和(纳米贝、土木瓦)100万现金,待2011年元旦之后,我司再付给他们承兑汇票,然后施工方再将现金退还我司”。
据了解,承兑汇票是一种融资手段,牵涉到开票人、出票银行和受票人三方,所以其申请和支付手续较为繁杂。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还必须有真实的交易,且提供担保。
从2011年初,“中电西南公司”就向中信银行申请汇票额度,但直到当年4月2日,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才以信银蓉审字(2011)184号《一般授信业务审批结果批复表》审批金额3000万元,并注明“由‘亚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追加高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国有企业融资还需个人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为什么不把“中电西南公司”当成“国有企业”对待?
同年4月22日,高蓉在自己的办公室召集包括副总经理刘德安、财务经理陈某某在内的管理人员讨论汇票的使用事宜。
根据与会财务人员叶某某的工作笔记,当时公司考虑在三家有业务往来的施工企业中选择受票单位,但未明确哪一家,提出了受票单位可以使用一段时间资金再退回等。会议决定由财务人员去征询几家单位的意见。
在征询“紫星公司”是否提供担保时,该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于是,他们选择了愿意提供担保的“亚特公司”。
“中电西南公司”向银行提供了开票支付申请、施工《合同》、高蓉个人财产为该汇票提供担保、“亚特公司”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手续后,2011年6月22日,“中电西南公司”开具1000万元半年期承兑汇票给“亚特公司”。
“亚特公司”收到后,很快就贴了现,并把其中的650万元用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之后,又于2011年8月22日退还“中电西南公司”750万元。
据此,本案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认为,高蓉有“事前通谋”和“挪用公款”的嫌疑,并于2013年7月23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该公司总工程师兼工程部经理王竟钢也在同一天被刑拘。
2013年9月17日,高蓉因“预付工程款”和“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等福利”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犯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高蓉犯挪用公款等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针对高蓉开具1000万元承兑汇票的问题,有金融专家称,本案所指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除支付工程进度款外,还是一种合作融资的行为。承兑汇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现金,“中电西南公司”向“亚特公司”支付1000万元现金与向“亚特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远期承兑汇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中电西南公司”向“亚特公司”开具6个月的远期承兑汇票,既是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是合作融资。1000万元的6个月远期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实际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须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支付利息(即贴息)。而“中电西南公司”当期应当向“亚特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亚特公司”愿意提供担保,并支付全部贴息,由此具备了利用承兑汇票融资的客观条件。“亚特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6个月取得银行1000万元的贴现,承担了担保责任,并支付了6个月全部的贴现利息,但“亚特公司”实际用款时间仅3个月,其他3个月则由“中电西南公司”使用。如果“亚特公司”取得1000万元的贴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中电西南公司”,那么“亚特公司”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贴息,6个月的贴现利息全部应当由“中电西南公司”承担,并且“亚特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可见,“中电西南公司”向“亚特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除支付工程进度款外,还是一种双方合作融资的行为,“中电西南公司”利用了自己的银行信用,“亚特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和全部融资成本,而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双方共同享用。从合作融资的意义来看,“亚特公司”在承担全部融资成本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部分使用融资资金是完全正当的,“中电西南公司”也必须给予“亚特公司”部分使用融资资金的权利,否则“中电西南公司”也不可能达成750万元3个月的融资目的。
11月4日,本案在北京遭到法学界专家质疑。专家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述“03协议”的内容没有坚持实质真实认定;判决书所述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不能成立;判决书认定高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当;判决书认定“中电西南公司”在双方合作中有主体地位错误。
据最新消息称,目前,“中电总公司”已正式通知解除高蓉“中电西南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任命了新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和机构对高蓉进行离任审计;评估云南丽江水电站资产准备出售股权;打算解除其他两名合作者(自然人)方某、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辞退高蓉团队进入“中电西南公司”后招聘的员工;处理“中电西南公司”所有资产(一内部人士透露,全部按照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拒绝高蓉委托律师参与清算,声称处置资产与合作者(自然人)没有任何关系!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中电西南公司”工作人员称,总公司的行为,给人有“卸磨杀驴”的感觉。(逸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