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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奖励”与“慰问”,应咋看待这个问题?

2015-01-30 21:31:14

  1月29日下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国家法定节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和对会员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四川日报2015年1月30日)

  工会是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会工作做好了,就会对党政工作有极大的帮助;因此,如何开展好工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四川下发《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较为系统的制定了如何发放工会“国家法定节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和对会员生日慰问”问题,这规定符合工会活动要求,给新形式下如何开展工会工作吃了一个“定心丸”。

  工会在国家重大节日给会员发放“福利”,并不与中央相关规定有抵触,也不是违背“铁八条”的开始,工会工作发放“福利”是指让工会尽量开展有益健康的多项活动,如“看电影”、“春游秋游”、“ 文艺汇演、体育比赛”、“ 自学奖励”、“生日慰问”等,这些有益身心的活动,能最大程度的调动单位职工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也能充分体现组织对职工的最大关怀,这些“福利”他与节日发放“慰问金”是截然不同的。

  正确处理工会发放“慰问品”与节日发放“慰问金”的错综关系,千方百计做好职工群众的激励工作,是当今、乃至今后的重要任务,切忌,滥发、乱发“福利”,更不得做出与中央“禁令”有关的错误举动。(文/等得久)

标签: 工会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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