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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地引发的官司:自家地上的油桃树到底能不能砍

中华青年网 2016-12-16 10:38:52

  砍了自家三分地上的油桃树,无端引来一场官司,自己被判管制10个月,成了“罪犯”,这是一起离奇的官司。

  陈振均,现年45岁,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庄里乡庄西村,后来长期在上海务工经商。于1995年3月份期间,在自己家承包地附近开了点边角,大约0.3亩左右,后来村里再次核算承包地时,正式给陈振均使用。陈振均因准备到上海务工经商,于是打算出租。南山养殖场孙文杰原是外地的,因承包养殖场需要用陈振均3分地,就托朱以臣从中介绍,介绍成功,孙文杰以300元的价格租用10年(都未签承包合同),孙文杰于租期结束前去世,其后来的女友张华(没有结婚证,是同居关系)继续使用陈振均这块地。2010年后,土地租期已满,陈振均要土地,因孙文杰已经去世,就向张华讨要地租和土地,连续6年,张华未付租金,也未交还土地。

  陈振均因为在上海务工经商,不常回老家,曾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当地相关部门让他们自己解决。

  去年春节,陈振均回老家过年,再次找张华讨要,未果。陈振均认为自已的地,又是自己栽种的油桃树,正巧儿子说上海挣不到钱,于是就想把油桃树砍了,准备种其它品种。这样,陈振均领着子侄们,于2015年2月21日去砍地上的油桃树,张华一看来者直接砍树,就一下子叫来一帮能打架了,于是两拨人就打了起来,还好,没构成伤害。张华去派出所告状,于是派出所就来人,于是打架被叫停,后来陈振均等于2016年3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6年9月26日萧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振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10个月。

  砍了自家地上的油桃树,却惹来一场官司,自己一不留神成了“罪犯”,陈振均怎么也想不通。

  “民生问题无小事,群众利益大如天。”近日,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民生与法》组织多位专家学者讨论了这起案例,以案说法,以期能为此类案件的解决做一个推动。与会专家意见综合如下:

  2015年2月21日陈振均砍油桃树,陈振均是村民,孙文杰跟张华不属于村民,2001年孙文杰租用自然村居民陈振均的承包开发的三分地,陈振均在出租前在1999年已经栽种15棵油桃树,有证据表明,农村具体土地是三村所有,这里0.3亩承包地属于村自然村所有,而且有证据表明自然村三组在1995年第二轮承包将养殖场附近的0.3亩地发包给了陈振均,有这个事实。根据证人证言,根据组长、村里领导足够可以证明。这个官司主要跟已经过世的孙文杰和张华打的,他们不是这个组的,这么多人证明0.3亩地就是陈振均的承包地,我认为证据比较充分,不可能是孙文杰跟张华的,他都不是这个组的,农村土地不是自由流转的。

  孙文杰承包了养殖场,他的主体就是承包的,他另外怎么能转让这块土地,第一不现实,他的基础部分养殖场都是租别人,三分地怎么可能谈转让?第二这么一块土地,租期结束以后连续不断催他要收回土地,这个行动也证明不是土地的拥有人。

  陈振均出租的事实也是清楚的,300块钱租十年,租期到2010年为止,陈振均有条件收回来,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判决会返还给你。孙文杰和他的女朋友没有结婚证,在这个土地上栽种的树木作物要在2010年租期结束前处理掉,处理掉以后把土地交还给陈振均,否则这些土地上的树木属于土地上的天赋物,天赋物根据我国民法和物权法,天赋物不具有独立的物权属性,这个树木所有权归陈振均,陈振均有权利去处置,人家的房子租期一到要将房屋装修处理恢复房屋原状,能拆就拆,不能拆的装修物是属于房子的,是天赋物,自然属于房屋所有者,这是很重要的概念。

  法院在审理破坏生产经营罪时,没有对土地权属和树木权属进行审查,就这么判了,我认为是一个严重的事实不清,土地和树木从法律来讲都属于陈振均,陈振均有权利处置,他毁坏自己的树木不能定罪,他毁坏自己的林木没有侵害别人的利益,你只是处分自己的所有树木,你有使用处分和受益的绝对权。如果这些树木本来是陈振均栽种的,有15棵有证人证明,自己家的自己有权砍伐,如果树木是孙文杰栽种的,租期到了以后,孙文杰无法移除,就属于天赋,不存在陈振均毁坏自己树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和理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损坏机械设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全社会的经营,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所以当地法院判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方面表现直接故意,并且故意意图。为了报复为目的,个人恩怨,不正常追求或者讨厌这个人,所以就破坏生产,原因多种多样,或者受了气,受了领导批评产生不满,自己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这种东西报复的心理对生产产生较大破坏。陈振均的主观目的没有这个意思,主要目的是要回自己的土地,而且他是用砍伐的方式宣誓自己的主权,砍伐自己承包地上自己栽种的油桃,或者根据物权法天赋属性,为了宣誓自己的主权,根本没有报复,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民日报评论员朱巍认为:法院把案件性质搞混了,把民事纠纷搞成了刑事案件。第一个观点罪名不是损害公司财物,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这个罪名对陈振均不成立。这个道理人们都懂。更重要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个罪名有目的,这个就是狭义报复,但是有矛盾但不存在报复可能,只是这个地超过五年没有交租金,而且超过五年没还给我,我是为了要回地,宣誓主权砍树,这个不应当是完全报复,不是这个行为。这个罪名更多靠的是破坏公司财物,同时够不上破坏公司财物,树是自己的,地也是自己的,超出自己出租期限的天赋之后树都是我的,无非我砍不砍,烧不烧,罪名法律适用有问题,上诉的时候罪名选择有问题,破坏生产经营罪不适用。所以在罪名要做文章,好多证据都是莫须有,没有真正落实到法律上,法律事实都没有。

  法院判决就是维护稳定,有人把他们家树砍了,我让他坐几个月的牢,法院判案是冰冷的心,完全没有考虑一个管制给一个人的一生口碑,尤其农村家里面造成多大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十个月出来之后双方矛盾还在,地还是我的,我还有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所以我建议咱们写这个升华一下。对待典型的民事纠纷,典型的乡里纠纷不要用刑事手段,慎用刑事手段。我现在知道邻里械斗都没有上升法律手段,乡土文化有自己解决自己愈合的途径,特别是民事调解都可以做到,现在刑事插进来之后,弄一堆专家,就算讲明白放出来或者没有讲明白,这个人继续判了,最后出来还是矛盾,依然社会矛盾解决不了,所以法院检察院思路就是有问题,这种问题应该回避,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所以这个案子法院把性质搞混了,把民事纠纷搞成了刑事案件,而且人为激化矛盾。

  判决书未对土地进行确权,没有讨论谁对案发土地享有正当权益,即认定被告人陈振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就此而言,判决书存在严重不当。

  本文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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