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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不应成为形式意义上“法律过程主义”

中国网 2017-11-10 13:13:26
北京庄胜公司诉信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法院判决“返还项目权益”,虽然这一判决不具有普遍性,但受到社会的关注度较高。

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就该案的判决,在《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杂志上,发表了“法院判决‘返还项目权益’的实质合法性标准及社会因素”一文,就本案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效果谈了自己的看法。

为全面了解我国法院在解除项目合同时如何处理争诉各方的权益,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搜索查看了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通常做法。他发现,在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合同纠纷中,仅有很少的判例采用了返还项目权益的救济措施。 “项目权益”并不是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外延和内涵都存在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文书使用这一概念非常审慎。

在庄胜公司诉信达合同纠纷案中,庄胜公司1992年获得庄胜二期项目的开发权,此后的20年仅开发了一期,项目开发长时间处于停止状况。资料显示庄胜二期项目的批准用地时间、约定开工时间和约定竣工时间均已超期10年,该地区居民生活环境脏乱,私搭乱建现象严重,亟须改造和开发。而庄胜公司因自身问题也欠下了巨额债务。为了解决庄胜公司的困境,作为中国四大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之一的信达投资公司与庄胜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书》及《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三)》,以债务重组为基础建立合作关系,而且债务重组已经完成,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将正常开发项目的权益返还原先没有开发好该项目的庄胜公司,从形式上看法律依据非常充分,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判决执行,再次出现项目停滞或烂尾现象,判决执行的负面效应无疑是明显的,这种负面效应是否可控,能够通过什么路径进行消解,谁将为此承担责任,都是令人担忧的后果。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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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裁判 司法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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